索引号 3212000038/2024-350493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4-07-08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数据局
  • 发布日期:2024-07-0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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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数据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泰州市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21〕8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23〕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泰州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数字化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数据局共同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合力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数据局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依据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数据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完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牵头负责项目储备及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设过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配合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数据局报送使用情况;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验收考评,配合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项目审计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分配,项目申报、审批及年度计划申请、审批按照《泰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重点用于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等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是指市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二)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公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公共支撑平台运行维护服务、通用软件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通用软件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等系统业务运营服务。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国家、省、市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用于供应商人员工资和劳务支出的,必须与对应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量相匹配。

第十条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专项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需求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拟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三)由市数据局牵头,对已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

(四)历年项目申请续建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资金需求申请和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建设进度佐证材料,由市数据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报送项目资金支付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项目变更、中止的,项目需求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履行项目变更、中止等有关手续。

(七)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登记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将相关资料在数字资产管理平台备案。

(八)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包含非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的,其采购价格低于预算安排数,则优先下调智慧城市专项资金安排数。

(九) 年末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市数据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数据局要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数据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数据局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以前年度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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