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8/2023-350484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3-11-01
文号 时效
关于《泰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3-11-0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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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了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工作推进落实的需要。集群登记有利于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门槛,各类商业体、产业园、孵化器等有较大需求,对提升经济复苏有一定帮助,有益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更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完善具体办法,有助于提高我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可以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3.风险评估结果。《办法》在制定权限、内容和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部门权限范围内,且有《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为参照依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依法广泛征求各市级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充分进行意见采纳、回应解释、矛盾协调等工作,确保《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有效衔接。可操作性强,具备较好的可行性。《办法》的发布与实施,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事件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性较小。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

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

4.《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99号)。

三、主要内容

1.相比上级文件的调整变化

制定依据中有关集群登记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可以“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2)《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中明确“(四)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解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

(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中明确“(五)拓展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对于实行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协同当地园区主管部门,探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创)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内,建立市场主体集群登记“地址库”,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可以将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用作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4)《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99号)中明确“三、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九)市场主体使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以办理集群登记、托管登记,登记时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材料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

在上述文件具体要求的基础上,《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细化了集群注册登记的相关对象及职责。针对托管机构及集群市场主体具体的要求予以了说明,如托管机构性质、场所的限制、集群市场主体性质等。

二是明确了集群注册登记办理的流程。针对签订协议、提交材料、办理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说明。有利于进一步推广集群注册登记,简化登记程序。

三是加强了集群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针对审管衔接、事中事后监管,对托管机构及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监督予以了详细的说明。

2.文件的详细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托管机构”“托管机构的职责”“集群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附则”。参考了国内其他地区在集群登记出台的政策制度,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业务定义;二是明确适用范围;三是明确办理流程;四是明确各自义务;五是明确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1—3条):阐述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办法管理对象和原则;

第二章“托管机构”(4—7条):明确从事住所托管服务机构的条件以及申请材料。

第三章“托管机构的职责”(第8—15条):明确托管机构从事托管服务需遵循的相关职责。

第四章“集群市场主体”(第16—20条):明确作为集群市场主体需遵循的相关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21—22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托管机构及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监督职责。

第六章“附则”(第23—24条):说明办法执行时间、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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