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8/2023-350486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3-10-08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3-10-0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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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协调办、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更好提升营商便利度、治理精准度和服务贴心度,市协调办制定了《泰州市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泰州市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71号),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深化“政府侧”流程优化再造,固化改革成果,推动管理服务模式重塑,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紧紧围绕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体部署,通过政务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不断减少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泰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一流政务服务支撑。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流程优化再造坚持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的原则。市政府成立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

(二)任务分工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梳理编制泰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组建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专家队伍,根据流程优化再造工作要求提供相应指导。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在政务服务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等方面,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稳步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依法依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按照实施规范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十要十严禁”等制度和措施,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实际需求细分办事情形,细化事项办理颗粒度,提升申请人办事体验感。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和数据共享,坚持“质效为先、服务至上”的理念,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营商便利度提升行动

1.政务服务清单管理。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建立由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构成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体系,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根据本地实际,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明确承接事项,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不超出上级目录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2.统一政务服务要素。严格执行省各有关部门统筹规范的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着眼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梳理最小颗粒度办事情形,在严格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的基础上,推动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标准统一。

3.优化完善办事指南。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各实施机关根据企业和群众实际办事需求,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作出压减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时限等优化调整,补充完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网办地址、事例样表等具体服务性信息,形成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一经公布,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实施治理精准度提升行动

4.推行容缺受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同时将其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5.规范治理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信用管理等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涉审中介服务,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超市,实现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使用社会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6.强化审管互动衔接。建立审批与监管人员动态更新机制,结合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完善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功能,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汇聚全市监管数据,与省级系统数据实时共享、业务有效协同,为创新监管、重点监管、联合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提供支撑。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防止出现监管盲区,避免权力真空。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实施服务贴心度提升行动

7.深化“一件事”改革。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持续丰富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标准化+一件事”场景,加快推进多业务协同、场景化应用。对已运行的“一件事”,进一步拓展集成内容、优化系统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推进“一件事”流程优化再造,统筹制定办理指南,推动实现高频“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8.项目审批超时默认。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和事项,默认已办结并进入下一流程,接受部门不得以缺少前置条件为由拒收,其产生的责任后果由超时默认单位负责。探索运用系统整合、信息共享、容缺预审、帮办代办等技术或手段,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审批时限闭合管理模式,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实现“线下无审批,线上全监管”,全力破除隐性审批、体外循环等问题。

9.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比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办理,升级完善泰州政务服务旗舰店。探索政务服务“无感审批”“秒批秒办”,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以数据共享为支撑,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由系统自动核验、自动审批、自动出件,实现即报即批、即批即得。

10.实行无纸化免证办。通过政务服务全流程电子化、扫码亮证、数据核验、电子证照调用、告知承诺、事项集成等方式,推进申请材料“大瘦身”,最大程度实现政务服务大厅“无纸化免证办”,加快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强化业务办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两个免于提交”,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11.推进证照联办改革。持续推进涉企高频服务事项集成办、极简办、全域办,充分发挥全市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优势,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对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和涉企经营许可实行“流程接续、业务衔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现准入准营“证照联办、一网通办”,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成本,全面打造优质的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全周期服务。

12.完善四端协同体系。以数字政府建设为主牵引,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主平台作用,推动全市政务服务网站、移动端、自助终端、办事窗口四端协同,线上“入一口、好办事、管全程”,线下“进一门、到一窗、一次办”,打造“集成、高效、便捷、温馨”的智慧政务服务体系,最大限度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群众办事更好、更快、更舒心。

13.实行“好差评”制度。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完善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健全差评问题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以“好差评”倒逼政务服务“提档升级”,巩固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程优化再造的组织、实施、协调和审核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明确专人负责,按序时进度认真实施。

2.引导群众参与。各部门要加强群众引导,通过网络问政、民意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倾听服务对象意见,提高流程优化再造的公众认可度,制定和完善每一审批事项的服务标准、办理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提升企业群众参与积极性。

3.强化督查考核。将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相关工作纳入营商环境专项考评。强化督查督办,综合运用现场督促指导和在线评价等方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推进有力,取得显著成效,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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