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98/2021-27097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1-09-01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1-09-0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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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了《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泰行审发〔2021〕34号)。现就《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7]19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

三、文件制定目的

实行“申报承诺制”是泰州市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成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四、文件规范范围

适用于泰州市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在线核验系统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五、文件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议—公布。

六、文件主要内容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已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承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无污染、无安全隐患、不扰民的行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承担因使用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使用农村自建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需经建筑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营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效力。所用房屋及用地不因工商登记改变法定用途及性质,不作为其他许可、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上述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及企业承诺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及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七、文件生效时间

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八、文件实施期限

长期。

九、文件的便民举措解读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且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不相符,且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可根据属地公安部门确认的标准地址,提供房屋产权或房屋使用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使用园区、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即可办理登记。

申请人已领取前置许可部门颁发许可文件的,凭许可文件直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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