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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0-07-31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0-08-0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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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局制定的《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31日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行政许可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江苏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在依法开展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相关线索。

第四条 行政审批局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发生。

行政审批局在开展许可事项审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五条 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线索的书面报告,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局法制机构应当对拟移送案件线索的调查情况、证据材料、处理意见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批准移送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应当移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移送书;

(二)案件线索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

(五)询问笔录等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行政审批局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至少提供材料(一)和(五)。

第七条 对案件线索接收机关书面告知移送材料不全的,行政审批局应当在三日内补正。

第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审批局应当在接到立案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全部涉案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开展调查取证、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认定的涉案证据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或者认定,并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第十三条 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审批局可以就案件定性、取证等问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意见。

对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审批局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发现依法需要移送的案件线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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