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98/2020-05152 | 分类 | 部门文件 商贸、海关、旅游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30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0-08-05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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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行政审批局、泰州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推动流程优化、环节减少、材料简化、时限缩短、效率提升,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旅行社设立许可”流程再造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流程
该权力事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取消批前现场勘查,改为批后监管。
申请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jianguan.12301.cn)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网上审批→当场发证。
二、简化申报材料
该权力事项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精减后的申报材料如下(共3类6个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承诺的材料内容
1.法定代表人、经理、计调人员、导游信息;
2.具备相应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
3.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承诺。
(三)告知承诺书
三、相关要求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积极主动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做到流程最优、材料最减、服务最好、效率最高,全力支持旅游发展。
附件:旅行社设立许可承诺书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告知承诺书
(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苏文旅发 〔2020〕33 号)等要求,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就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旅行社实施条例》第七条:旅行社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二、法定条件
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需要);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六)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承诺的材料内容
1.法定代表人、经理、计调人员、导游信息;
2.具备相应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
3.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承诺。
(三)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终止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企业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旅行社设立许可承诺书
申请人就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获得审批后,将遵循审慎和负责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向有意向性的业务对方充分、准确地说明企业现状和将面临的监管部门进行的承诺情况核查,并承担因未能通过后续核查所导致的违约和纠纷的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