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98/2018-12178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24 |
文号 | 泰行审发〔2018〕52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18-12-2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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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处室,高港区、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24日
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的范围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在设区市、县(市、区)。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在设区市的。
(二)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审查的范围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在县(市、区)的。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4.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
5.《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6.《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7〕1534号)
7.《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
8.《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
9.《关于印发<泰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17〕28号)
10.《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
11.《关于将南通等苏中三市纳入节能量交易试点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6〕813号)
1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4号令
三、审查程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申请材料受理
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工前,应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审查的项目需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申请节能审查请示、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分析评价依据;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4)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5)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6)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申请材料应包括的内容:
(1)项目节能审查请示(市行政审批局审查的项目需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节能报告(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5)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增能耗必须持有节能量证书;
(6)以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项目,需有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所有申请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2.技术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委托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的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在10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内),组织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报告编制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项目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单位能耗指标是否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或定额,是否按规定落实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
(六)项目主要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艺节能设计是否合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的情况;
(八)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节能措施效果评估是否客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3.行政审批
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企业购买节能量证书时间不计入内),依据下列情况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2)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审结论是否正确;
(4)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5)项目的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三控”管理要求;
(6)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对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同时将审查意见抄送“地区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和煤炭消费总量”市区主管部门。
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通过节能审查项目,按照审查确定的新增用能量,在取得节能量证书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4.竣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提请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工前,应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审查的项目需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盖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附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的内容: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市行政审批局审查的项目需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能设备汇总表;
4.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新增产能项目新增能耗必须持有节能量证书;
5.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项目,需有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所有申请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承诺表。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16个《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参照此执行。
四、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每下个季度10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地节能审查及验收情况。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 项目建设单位 | (盖章) | 法人代码 | (统一信用代码) | ||||||||||||||||||||||||||||
项目所属行业及代码 | 项目代码 | |||||||||||||||||||||||||||||||
单位负责人 | 负责人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建设地点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其他 | 项目总投资 | ||||||||||||||||||||||||||||||
投资管理类别 | □审批 □核准 □备案 | |||||||||||||||||||||||||||||||
建筑面积(m2) | ||||||||||||||||||||||||||||||||
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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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 ||||||||||||||||||||||||||||||||
耗能工质种类 | 计量 单位 | 年消耗 实物量 | 折标 系数 |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 实际新增量(吨标准煤) | |||||||||||||||||||||||||||
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 ||||||||||||||||||||||||||||||||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实际新增量(吨标准煤) | |||||||||||||||||||||||||||||||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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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郑重承诺: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不属于区域能评确定的重点行业范围。 3、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和省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4、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水耗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5、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 6、本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可控制在 吨标准煤(当量值)以内,预测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吨标准煤/万元(保留三位小数)。 7、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 ,新增变压器型号为 。 8、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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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审批局(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能源种类、耗能工质种类要齐全,不得遗漏。
(2)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