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98/2019-07862 | 分类 |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31 |
文号 | 泰行审发〔2019〕56号 | 时效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19-10-3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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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务院2019年4月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5日起施行。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印发的《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依申请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已不符合《条例》的要求,现将《办法》和《规定》中有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1、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调整为: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照程序审批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答复处室准备的相应材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提交审查的期限调整为:最迟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查。
其他事项仍按照《办法》、《规定》的规定执行。《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指南》同时进行调整公布。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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