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21-09-3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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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
近日,人民法院反映在非诉审查时,泰州地区有部分安全生产违法单位在行政处罚立案后至申请执行前“突击注销”企业登记,致使被处罚对象主体资格消灭,形成违法责任无人承担的执法困局。对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强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充分发挥其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在支撑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营造更优法治环境函告如下:
一、加强部门信息合作,建立企业违法预警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登记注册部门予以重点关注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部门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预警提示制度》的规定,以人工方式录入预警提示,并由登记注册部门视情况以人工方式解除预警提示。相关部门要求对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实施协同监管的,该企业名下由承接协同监管要求的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预警提示。协同监管工作完结后,原承接协同监管要求的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预警提示。通过建立企业违法预警机制,实现登记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打造和谐统一的行政监管协作机制,堵塞企业故意隐瞒被处罚等情况恶意申请注销登记,逃避行政处罚的现象。
二、用好系统诉求渠道,确保企业依法有序注销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对于涉案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主发布的债权人公告或简易注销公告,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关注。在企业公布的公告期内,行政处罚部门可向债权申报联系人提出异议或通过公示系统异议平台提出异议。通过公式系统异议平台提出异议的,依据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由登记注册部门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登记注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驳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并责令其改正,避免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行政处罚无义务承受人的情况。加快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三、形成联合惩戒链条、营造守法守信市场环境
对违法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完成注销登记的,登记注册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功能的运用,有效归集各本部门的黑名单信息,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黑名单信息和惩戒结果实时共享、自动反馈,实现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并联公示。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加大失信惩戒,形成信用监管的联合惩戒链条,织牢织密信用约束“一张网”,切实提高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水平,营造守法守信市场环境。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