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明确十二条禁令 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 信息来源:泰兴市数据局
  • 发布日期:2024-10-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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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中介服务,提升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效能,近日,泰兴市制定出台《泰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泰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和年度考评采用百分制,依据得分高低,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和年度考评划分为甲等(90分及以上)、乙等(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丙等(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丁等(70分以下)四个等级,并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列举了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欺诈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擅自转包服务事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受到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拒不配合开展信用评价、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条明令禁止行为以及三种“一票否决”的“黑名单”行为。

《办法》要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事后评价,明确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通过中介超市登记服务完成情况,并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星级评价及公开选取的依据。

下一步,泰兴市将以《办法》为基础,针对性解决当前存在的中介服务不规范、评价作用不显著、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力求打造公平、高效、开放、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持续提升“泰省心”营商环境品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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