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98/2018-12184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29 |
文号 | 泰行审发〔2018〕3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18-09-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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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处室,高港区、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9月29日
泰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规程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2〕15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泰州市范围内(医药高新区除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二、安全条件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4.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5.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6.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和电子版。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章报至市行政审批局;
2.市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文件及资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文件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3.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安全条件审查会议,组织专家组审查;
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且专家意见得到落实(专家组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三)参加安全条件审查会议的人员要求: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
2.行政审批部门聘请的3名以上专家;
3.安全评价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人;
4.市行政审批部门、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
5.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相关人员列席。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和电子版。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章报至市行政审批局;
2.市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文件及资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文件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3.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议,组织专家组审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经审查通过且专家意见得到落实(专家组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三)参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议的人员要求: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
2.行政审批部门聘请的3名以上专家;
3.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人;
4. 市行政审批部门、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
四、符合《实施细则》附件6所规定的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可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3.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 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5.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6.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和电子版。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盖章报至市行政审批局;
2.市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文件及资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文件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3.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议,组织专家组审查;
4.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通过且专家意见得到落实(专家组或组长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求: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
2.行政审批部门聘请的3名以上专家;
3.安全评价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及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人;
4. 市行政审批部门、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
五、专家审查要求
(一)安全条件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条件专家审查会议不得通过:
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2.安全评价范围与项目立项批文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3.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的;
4.项目周边情况、总平面布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5.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未按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6.工艺来源不清或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未按照苏安监〔2012〕152号文件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7.安全评价报告对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苏安监〔2018〕32号附件1),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
8.专家组意见结论为不通过或其中一名专家意见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专家审查会议不得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2.总平面布置图与安全条件审查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发生重大变化的;
3.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的;
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未联合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或分析结果未应用于安全设施设计并逐一列表说明的;
6.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苏安监〔2018〕32号附件2),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
7.专家组意见结论为不通过或其中一名专家意见结论为不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