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98/2018-12188 | 分类 | 部门文件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18-06-27 | 
| 文号 | 泰行审发〔2018〕19号 | 时效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2018-06-27 16:56
- 浏览次数:
高港区、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6月27日
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及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苏环办〔2013〕365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泰州市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程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当面送达或网上申报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审批承诺函及委托函各1份;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纸质版、公众参与说明或报告各一式2份(建设单位盖章)、电子版2份(公示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正文及附件附图等);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市局审批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代码;
(四)全本公示证明材料和公开环评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五)经审核的重点重金属、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平衡方案;
(六)现状监测报告、环评技术服务合同和环评机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生产工艺、原辅材料、设备清单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佐证材料;
(七)《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或排污权交易凭证;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否在审批权限内。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级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评价范围类别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三)承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环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包括机构资质证书评价范围、有效期等),是否在环保部和省环保厅作出的限期整改期限内。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和其它编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
第七条 根据形式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不属于审批权限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后,在部门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同步将事项录入泰州市行政权力运行系统。公示时限和具体内容按照环保部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项目,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3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一般应在5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环评文件无重大缺陷但须修改的,按照评审会专家意见和管理要求,报告书5日、报告表3日内修改到位;环评文件未能按期修改到位,作出退回环评文件决定,待环评文件修改到位后重新受理环评文件。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审批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和地方环境准入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境承载能力是否能满足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否有明确的来源。
(五)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红线区管控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六)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的应急预案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要求。
(七)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到位。
(八)是否结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明确各类排污口主要内容及自行监测计划等,分期建设项目有无列明具体分期实施内容;改扩建项目有无提交相关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九)环保部、省环保厅出台的审批原则规定审查内容。
(十)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导则、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依法作出予以批准决定,并以书面或邮政快递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项目存在未整改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环境信访等问题的,在技术评审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审批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不符合第十条有关条件以及环评文件存在以下主要编制质量问题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评价因子和评价范围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主要评价标准适用错误。
(二)现有项目环境问题梳理不全,“以新带老”措施不可行。
(三)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详细,出现遗漏、未明确相应地理坐标或地理位置描述有偏差。
(四)建设项目产污环节分析不到位,污染源强估算错误。
(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因子、监测(调查)方法、监测(调查)频次等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引用数据无代表性。
(六)环境影响预测因子、预测方法、模型及其参数选用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预测结果不可信。
(七)改、扩建项目现有环境问题梳理不到位,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未体现“以新带老”措施,缺乏合理可行的总量控制途径。
(八)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不合理;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分析论据不足。
(九)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模棱两可、不明确。
(十)章节设置不完整,图件不清楚,文本存在前后逻辑错误、明显的文字校验问题。
(十一)未对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行合理回应或评估报告明确项目环境影响不可行的。
第十三条 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拟审批意见及审批结果公示。对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五条 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后,即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复核的,以及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所需时间均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由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建设项目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
| 项目名称 |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变更 | ||||||||
| 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与委托人一致)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身份证 | |||||||||
| 建设地点 | 区 街道/乡镇 路 | 工业区 | |||||||
| 审批性质 | 审批制 核准制(核准机关 ) 备案制 |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企业代码 (四选一) |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企业法人 | 身份证号码 |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建设内容 | 设计能力 |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别 | ||||||||
| 总投资 | 万元 | 环保投资 | 万元 | ||||||
| 环评形式 | 报告书 □ 报告表 □ | 评价机构 | 环评 经费 | 万元 | |||||
| 全本公开 | 网址: | 时间: | |||||||
| 许可决定 送达方式 |  邮寄 自行领取 其他送达方式: | ||||||||
备注:本表须递交一式两份(原件);国家涉密项目需在各申报材料上标注密级。
声明: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提交环评审批申请的承诺
xxx环保局(审批局):
根据国家、省及泰州市法规及规定,___________(建设单位或自然人名称)向你单位申报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名称)审批申请,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我单位/我拟在 (建设项目地址)开发建设本项目。我单位/我承诺将遵守国家、省及泰州市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如本项目获得环评批准后,后续因为未能获得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而导致项目未能实施的,我单位/我自行承担责任;本项目环评获得批准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2、如本项目后续发生变化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变更或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的,我单位/我将按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3、我单位/我所提交的环评文件是我单位/我对该项目环保工作的承诺。我单位/我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泰州市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按规定落实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要求各项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合规性。
特此确认,本次提交项目环评审批申请以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上述承诺亦是我单位/我真实意思的表达。我单位/我对所提交材料和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申请人:
(建设单位盖章或自然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