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用印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数据局
  • 发布日期:2024-06-0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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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24〕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数据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办发〔2024〕18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用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原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所承担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调整由泰州市数据局负责行使。

2.自2024年6月11日起,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盖“泰州市数据局”公章。

3.部分审批事项因平台软件调整正在申请变更中,暂时会造成与实物印章不一致的情形,敬请谅解。

4.此前原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已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类证照,不再组织批量换发新版证照,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逐步完成换发。

特此公告。




泰州市数据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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